律师档案
张健
张健律师
黑龙江 哈尔滨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健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租房期间维修家电的费用谁负责?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4 09:39)    点击:22

现在的出租房基本自带日常所需家电,租客只需拎包入住。但是在租房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电器故障需要维修的问题,维修费用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网友咨询:

租房期间维修家电的费用谁负责?

律师解答:

出租房内的电器或设备毁坏以后,承担责任主体应当分情况确定:

1、设备自然损害 房东理当修理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大部分的房东会选择在二手商品市场上买家电,这些产品的使用寿命和性能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客并非是刻意造成家电的损坏,应当由房东来维修。

另根据《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租客使用不当 理应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遵照租房合同的约定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在租房之前,双方事先做好责任划分并签好协议,则应当按照协议来走。当然口头协议难以作为日后判定责任的依据,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即租赁合同。

律师解析: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健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健律师,张健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健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54512988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健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哈尔滨律师 | 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健律师主页,您是第608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