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二卖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4 09:52) 点击:25 |
随着小型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二手车市场也随之繁荣起来。在二手车交易中,有时会出现一车二卖的情形,那么一车二卖,该归谁所有呢? 网友咨询: 一车二卖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一车二卖需要向对方当事人退还购车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一车二卖至少会导致其中一个对方当事人无法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取得车辆所有权,故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一物二卖处理规则如下: 1、如果一物二卖后,两份合同均未履行时,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包括两种情况: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后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 (2)出卖人将物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或交付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同一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2、如果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属于恶意串通或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 律师解析: 一车多卖的所有权归属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