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设立居住权?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4 10:01) 点击:31 |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首次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指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一种用益物权。 网友咨询: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设立居住权? 律师解答: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设定居住权关键在于该房屋是否属于《民法典》第366条所规定的“住宅”,基于功能主义的视角宅基地房屋属于此处的“住宅”;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但设立居住权并不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设定居住权。 村民在宅基地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应征得集体同意,并与集体协商所得收益的分配方案,原因在于集体仅授予了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代表授予村民收益权,收益权仍保留于所有权人之手;同时,应做好相关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生效。 律师解析: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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