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房子能否加附加协议?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4 10:19) 点击:25 |
赠与合同虽然为无偿合同,但不妨碍赠与人在合同中附加给赠与人一些义务。对于赠与的房子,能否加附加协议? 网友咨询: 赠与的房子能否加附加协议? 律师解答: 赠与合同虽然为无偿合同,但不妨碍赠与人在合同中附加给赠与人一些义务。只要所附义务合法,受赠人必须履行这些义务,赠与关系方为成立。这种赠与在法律上称为附负担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或者非法所得的财产,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合同无效,以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其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达;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含义。受赠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赠与人不愿意赠与的,赠与合同不成立。 对于自己的财产,可以赠与给他人。赠与合同是转让所有权的民事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转让所有权才能生效。 律师解析: 赠与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无需支付费用,故为单务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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