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张健
张健律师
黑龙江 哈尔滨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健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村委会为村民提供担保有法律效力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4 10:30)    点击:27

《民法典》有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一般不得为保证人。那么,村委会和居委会如果提供保证担保,法律效力如何呢?

网友咨询:

村委会为村民提供担保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解答:

机关法人、居委会、村委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机关法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而对外提供担保的。

②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的无效指保证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无效有以下两大情形:

1、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论基于何种事由而无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合同附从于主合同因该种事由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保证合同的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主要产生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了主债务范围的情形,此时,超过部分的保证应归于无效。而全部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证人资格的欠缺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2)保证人意思不真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在实践中,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骗保、诈保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人所作的保证;

(3)保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

(4)在对外保证中,必须在有关部门登记或经过批准的保证合同未登记或未批准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条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健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健律师,张健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健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54512988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健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哈尔滨律师 | 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健律师主页,您是第6083位访客